《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获批

四川日报 2019-04-03 06:47 大字

本报讯(周小丁 记者 张庭铭)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批准通过了《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这是该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获批的第二部地方实体法规。,《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获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与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既在水源地保护部门职责、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又兼顾了地方的发展与保护。按照《条例》,凡擅自改变、破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地理界标、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农作物种植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数量较多、布局分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管理,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2017年12月起,广元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广元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为此广泛征求意见。2018年12月25日,广元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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