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出台《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广元日报 2019-02-21 01:01 大字

本报讯(赵兴献记者汪江婷)18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市政府出台《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推动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教育强市。

《办法》中,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县(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评价结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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