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引纠纷 甲方被判支付6万违约金

绵阳晚报 2018-12-26 10:46 大字

广元某旅游公司在绵阳一广告公司投放广告,更换广告时因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0天告知广告公司,引发了后续的合同纠纷。后因某旅游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广告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广元某旅游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及赔偿违约金。

■邹斌唐溢实习记者王敏

投放广告引纠纷,甲乙双方停止合作

2016年12月,广元某旅游公司与绵阳某广告公司协商签订了《广告发布代理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旅游公司制作并发布户外广告,并对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其中,广告地点为旅游公司所选的位于高速公路旁和绵阳二环路旁的15处广告牌,广告期限为一年。合同还约定,甲方如要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017年1月中旬,旅游公司要求更换广告内容,并要求广告公司在2017年1月内安装更换完毕。按照旅游公司要求,广告公司着手重新制作广告,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广告制作费增值税发票,金额40460元。同年6月,旅游公司向广告公司发送了一份《验收证明》,列明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15处广告牌位,并载明其中的四个广告位偏僻,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广告效果,不予认可。而广告公司认为旅游公司的做法违反合同规定。其后,广告公司要求旅游公司付款,但旅游公司一直未付款,广告公司也未按被告要求更换广告。合同期满后,广告公司于2017年12月将旅游公司的广告拆除。

未按约定提前30天告知,被告属违约

今年5月,广告公司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其广告费及违约金。法院受理后,于当月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中旅游公司辩称,其要求广告公司更换广告内容,但广告公司未更换,其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约定,属广告公司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于2017年1月中旬向广告公司提出更换广告内容,并要求广告公司于2017年1月内安装更换完毕,但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0日通知原告,且未支付此次更换广告所需的制作费用,经广告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并催收后,旅游公司仍拒不支付,此为旅游公司违约。案涉广告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因其中4处广告位于2017年1月就已停用,因此旅游公司应支付广告费33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广元某旅游公司限期向绵阳某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33万余元、违约金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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