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的公告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2011年11月4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510800—2011—037)约定,你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产生违约金。
2018年8月4日,我局在《广元日报》公告送达《土地出让金限缴通知书》,你公司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即日起依法解除510800—2011—03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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