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举行《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广元日报 2018-07-30 01:05 大字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市城区征收农房货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当前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房被征收(户)人购房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将举行《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为保障制定《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现以听证会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地点

时间:2018年9月4日9:00(暂定)地点: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三、听证代表组成

本次听证会将邀请或依申请选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市民、村(居)民代表等30人参加,其中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民和市民代表不低于15人。旁听人员10人。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关心关注广元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愿意遵守听证会纪律,能够收集并客观、公正、如实反映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作为听证代表。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征拆科提出申请。听证代表及旁听人员在申请人员中随机抽签产生和有关部门推荐的人员共同组成。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确定后,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并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其本人。

《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可在广元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阅读或到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征拆科领取。

报名时间: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29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报名地点:市国土资源局二楼征拆科联系人:杨凡钰贾春凡联系电话:0839—3370050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gtzy.cngy.gov.cn/index.html)

附件1

附件2

附件:1.《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2.参加听证会人员报名表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7月30日

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市城区征收农房货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当前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房被征收(户)人购房困难问题,结合市城区征收农房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总体原则

市城区范围的征收农房工作严格按照《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广府发〔2018〕13号)的规定执行。原“无偿还房”、“以房换房”、“成本价购房”等安置政策、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内征收农房实际,分区域配置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农房被征收(户)人货币安置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市城区范围内经规划部门审查认定无条件配置限价商品住房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实物安置。

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

(一)规划设计。市规划部门提前规划,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3—5年征收农房货币安置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限价商品住房应规划一定数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及其倍数的户型。

(二)土地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一律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的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三)建设管理。由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三、限价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一)购房原则。各农房被征收(户)人,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应按时发放货币安置款。征收农房货币安置后确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各农房被征收(户)人按自愿原则选择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并与开发业主签订国家统一制式的商品房销售备案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责任义务。各农房被征收(户)人所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购房范围。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的农房被征收(户)人,原则上应在同一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就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得跨区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购房面积。符合货币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户)人,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征收小产权房屋按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户)人无其它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四)购房单价。根据市城区不同区域货币安置标准,分别对应设定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单价。其中:执行25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5000元;执行20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4000元;执行18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3600元;执行16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3200元;执行14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2800元。

(五)购房时间。各农房被征收(户)人有意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部门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征收部门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在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被征收人完成选取限价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协议。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选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视为放弃,且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并已全额领取货币安置款的被征收(户)人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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