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国税稽强催〔2018〕5号

广元日报 2018-06-06 01:09 大字

广元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广国税稽强催〔2018〕5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广元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广国税稽处〔2018〕2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广元市利州区国家税务局将所欠税款97,597.45元及相关滞纳金全部缴清。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胡俊李刚

联系电话:0839-3300703

地址:广元市东坝博文街138号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刚川国税稽08000075胡俊川国税稽08000010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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