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办“假离婚” 约定债务过后复婚 复婚日子到了,妻子却反悔了
因做生意亏损,对外欠了债务,任华和王燕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为确保感情关系,双方又签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家产属双方共同所有,若反悔则归对方”“不能以离婚的幌子做出违背夫妻之间的道德(的事)”“等债务过后再复婚”……
然而,复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却拒绝了。
没了房子、车子,还失去了妻子,任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判令财产归男方所有。近日,广元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有效,房子车子均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中对车辆未进行分割,女方支付4.5万元财产分割费。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躲避债务
双方签订协议假离婚
2008年11月,44岁的任华和23岁的王燕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子。
2011年,任华以自己名义申请按揭购买了一套经适房,房价166300元,其中首付5万元,按揭11万元,现欠银行贷款7万余元。2013年,任华又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起亚K3型轿车,登记在王燕名下(现值8-10万元)。
任华在外包工程做生意,因生意亏损外欠债务。为躲避债务,任华和王燕在先后签订了《离婚协议》和《夫妻协议》。
2015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经双方协议(夫任华)(妻王燕),同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经适房及家中的一切财产归王燕所有,婚前婚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王燕无关(其中经适房的按揭贷款由王燕还),孩子的抚养权归王燕,因考虑到孩子还小,待孩子过完七岁生日后再去办离婚手续。”
2016年7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经夫妻(任华)(王燕)协议,我们履行了一个假离婚手续,也办了一个假离婚,等债务过后我们再复婚,一切家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不得反悔,若有一方反悔,所有的家产就不属于反悔人的了,在这期间,双方要遵守夫妻及家庭的观点,不能以离婚的幌子做出违背夫妻之间的道德(的事)。”
复婚遭拒
男方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2016年8月29日,任华和王燕再次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子女抚养:由女方王燕抚养,男方随心意适当支付儿子抚养费用。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经适房归女方王燕所有。三、债权债务:婚姻期间购买经适房的按揭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其他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无共同债权;离婚后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四、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影响和干扰对方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两人亦于当日在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时,女方承诺一年后复婚。”任华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但双方办理离婚一年后,任华要求王燕复婚,却遭到了拒绝。
失去了财产,也失去了妻子,任华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起诉书中,任华称2016年7月25日双方协议,先办一个假离婚手续,等债务(3.5万元)过了时效再复婚。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夫妻协议》约定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到了约定的复婚日期后,王燕拒绝复婚,并将经适房据为己有。王燕以承诺复婚的方式,骗取了自己签订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违反了自己的真实意思,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 任华要求,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判令财产归自己所有。
女方辩解
没有假离婚之说,系双方感情破裂
任华起诉后,王燕也进行了反诉。
庭审中,王燕称,没有假离婚之说。起亚轿车是用王燕的名义购买、上户的,也一直是王燕在使用,双方均认可属王燕所有,故多次协议离婚都没有对该轿车归属另行约定。2016年8月2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任华不履行上述的约定,不搬离自己的房屋,还经常打骂自己及婚生子。请求判令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归王燕所有。
针对王燕的说法,任华辩称,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王燕与自己签订的夫妻协议,离婚在一年内复婚形成的,所以中间存在欺骗行为,对财产分割显失公平。起亚小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对车进行约定,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双方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关系同居,直到要复婚时,王燕才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离婚有效
女方支付4.5万财产分割款
广元利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华、王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本案的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作了约定归女方所有,按揭贷款由女方偿还,任华应当遵守并履行该约定。
现任华以原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不同意履行该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请求判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但任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其协议;其《离婚协议》前的《夫妻协议》并不是后协议的前提,亦不是对后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法院认为,在庭审中,任华称离婚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愿,被王燕欺骗签写的,但该主张与其和王燕间签订的三份协议相矛盾,《夫妻协议》中“我们履行了一个假离婚手续,也办了一个假离婚,”系对已完成事件的陈述,显然不是表达一个月后的《离婚协议》系其所指的假离婚。
另外,2016年8月29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亦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更印证了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起亚K3轿车,因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其进行分割,现任华请求分割该财产,法院应予支持。兼顾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该轿车仍归王燕所有,但王燕须向任华支付财产分割费4.5万元。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照《民法总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经适房、起亚K3轿车归王燕所有;王燕向任华支付4.5万元的财产分割款。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朱艳红 成都商报记者 汤小均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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