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广元日报 2018-05-27 01:15 大字

致:袁明华

您好!

你于【2018年4月29日】与我公司签订“博远·半岛阳光”项目《商品房认购合同》,根据该《商品房认购合同》的约定,你已认购我公司开发的“博远·半岛阳光”项目【2栋1单元16楼3号房】并支付定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然而,《商品房认购合同》签订后你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也未支付首笔购房款。为此,我公司已于2018年5月22日在广元日报上刊登“催告函”要求你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中段南侧(万缘大桥北桥头)“博远·半岛阳光”售房部办理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签署和交款手续事宜。但你至今仍未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签署和办理支付首笔购房手续。现我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第96条之规定,现依法通知您:

1、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你与我公司于2018年4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

2、我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不向你返还已收定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同时,我公司会将你现场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

联系电话:0839-3666688特此通知

通知人:广元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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