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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非法移动交通设施被行拘

四川法制报 2017-12-20 07:17 大字

因移动交通隔离栏,广元一女子受到行政处罚

12月18日,因数次非法移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一名许姓女子,被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她成为广元市因非法移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被行政处罚的第一人。

12月11日23时,广元女子许某在上西火车站进站口“巴中南部饭店”上夜班,她和一名胡姓女子为了方便到火车站地下通道揽客,一起将上西火车站进站口交通隔离栏杆取下一段放在旁边。12月13日1时许,许某又和苟姓女子一起将同一地点交通隔离栏杆取下一段放在旁边。12月14日4时许,许某第三次将进站口交通隔离栏杆取下一段放在旁边。连续3次同一地点的交通安全设施被非法移动,引起广元交警一大队重视,当即抽调精干警力通过“天网”将“任性”的许某查获。

据许某陈述,她在上西火车站步行街“南部巴中饭店”上班,时常要去车站出站口揽客去店里进餐,但从饭店到车站出站口需要横过火车站出站口外面的马路,可马路中间又有一排交通隔离护栏,来往很不方便,于是便私自几次把其中一节护栏给拆了下来放在一边。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许某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交警提醒

广元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海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为交通设施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规定,对交通设施加以严格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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