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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原副市长苏利明受贿被判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在线 2017-11-23 20:45 大字

苏利明 资料图

近日,记者从中国判决文书网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广元市原副市长苏利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利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广元市第六届人大代表(2014年4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一审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苏利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被告人苏利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1.2378万元以及虫草、包、手表等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处罚。

针对苏利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7条案件事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判,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该院皆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即:一、被告人苏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对侦查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苏利明受贿所得人民币1805142.42元、符荣华在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名下资产及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长路59号2栋1单元21-3号商品房一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述款物折抵受贿款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题为《广元市原副市长苏利明受贿案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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