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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在广元景区涂鸦攀折将受罚

广元日报 2017-08-10 01:30 大字

日前,广元市制定《广元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废弃物、乱涂乱画、攀折树竹花草等行为,将被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令禁止乱涂乱画及攀折行为

《办法》明确在风景名胜区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二)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三)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四)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五)采伐、毁坏古树名木;(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七)非法捕鱼、狩猎;(八)攀折树、竹、花、草;(九)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十)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外来物种不得引进到风景名胜区

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违反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已建设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并限期恢复周围景观植被。

此外,不得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经检疫部门检验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违反《办法》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按照项目经营合同约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苏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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