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致人重伤获刑

广元日报 2021-10-31 00:43 大字

本报讯(罗培生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男子喝酒过程中因口角与同伴发生矛盾,进而发展成互殴,结果为自己带来了法律的惩罚。18日,记者从剑阁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并一审宣判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1年3月11日下午6时许,王某某与贾某等人在白龙镇某宾馆餐厅吃饭后,到该镇某KTV唱歌喝酒。其间,双方因言语发生口角纠纷,被在场的梁某(贾某女朋友)劝开。同日晚11时许,王某某女朋友杜某唱歌返回座位时不慎摔倒,王某某欲起身扶杜某,却被贾某起身推了一下。心生不满的王某某,便朝贾某面部打了一巴掌,双方抓打在一起,情绪愈加激动之际,双方随即开始相互拳头击打对方面部、上半身躯干。贾某女朋友梁某上前拉架时被王某某按倒在地,同时王某某顺手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击打梁某头顶,并抓扯其头发,在场人员将梁某拉开。之后,王某某将贾某按倒在地,先是用拳头击打贾某面部,后又用空啤酒瓶打击贾某头部。双方在互殴中造成贾某面部嘴部挫伤、头部受伤;王某某头部血肿、手掌、手指戳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4月20日,经对贾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贾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4月26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贾某达成赔偿协议,5月10日,贾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王某某。

剑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2日向剑阁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据悉,该案已于日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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