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撒泼妨害公务 剑阁两醉汉领刑

广元日报 2021-04-04 00:52 大字

绘图:宋兰英张懿玲

□文雯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席间一杯酒,本来能体现中国的餐桌文化,但是饮酒过度进而滋事可能就会触犯刑法,到底是咋回事呢?近日,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或许能解开你心中的疑惑。

酒后撒泼民警处警被脚踹还吐口痰

2020年10月1日晚,剑阁县公安局公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前往公兴镇剑南街处警。

民警在现场发现罗某、何某波有殴打他人、酒后滋事的违法嫌疑,遂口头传唤两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何某波躺在地上拒不配合,并朝民警吐口痰,民警再次对何某波进行口头传唤,躺在地上的何某波依然不配合,民警依法强制带离何某波,何某波却先后以用脚蹬踹民警身体、抱民警大腿、撕扯民警制服等暴力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阻止民警带离何某波,在场围观的贺某上前用双手抱住民警的腰部,用力将其强行拽开,并质疑民警身份,起哄闹事。

案发后,何某波、贺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何某波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贺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剑阁法院决定,2021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构成妨害公务罪两被告分别获刑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波、贺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日向剑阁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何某波、贺某对检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波、贺某采取蹬踹、撕扯、抱拽等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贺某采取抱拽、质疑民警身份等手段阻止处警民警带离被告人何某波,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贺某的作用相对较小,在裁量其刑罚时酌情予以考量;二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案发后,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贺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普法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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