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还是犯案老手拉开车门偷手机窜到商店盗电脑

广元日报 2021-03-28 00:30 大字

□何得生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曾数次因盗窃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再犯案,自以为销赃外地就神不知鬼不觉了,不曾想民警通过刑侦手段再次将其捉拿归案。昨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就该案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盗窃手机电脑销赃挥霍

2019年11月28日下午3时许,49岁的利州区人王某某窜至利州区某商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将雷某某放在办公桌上一台价值1786元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该电脑在老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某手机回收店的陈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电脑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1日12时许,王某某窜至利州区某店铺门口,趁顾某某未锁车门之机,拉开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车门,将车内的一部价值4158元的手机盗走。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陌生女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接到报案后,警方将王某某捉拿归案。

曾经犯案累累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12年,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剑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朝天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旺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利州警方监视居住。

该案由利州警方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讯问阶段,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8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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