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 食品厂被罚5万元

消费质量报 2021-03-15 08:18 大字

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超市哄抬物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020年1月28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剑阁县元山镇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4日收到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并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哄抬价格。但1月26日至27日期间,当事人大幅提高口罩价格,将购进价格为12元/个和15元/个的防护口罩涨价至20元/个和25元/个销售,且在销售口罩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剑阁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于2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作出罚款3824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当事人在防疫期间不顾监管部门告诫和民生,擅自大幅度提高防疫物资销售价格,推动防疫物资价格过快上涨,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2

网络通信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2019年9月16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剑阁县武连镇一家手机专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店正门上方粘贴有布幅广告,内容为“广电联通合作惠民,电视最好,网速更快,价格更低,0元安装”、“联通宽带到村到户0元安装(详情店内咨询)”。该店不能提供广告内容依据,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广告内容是其与当事人有业务合作关系,当事人制作张贴发布其门市部的。剑阁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已于1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本案中,当事人不公正、不准确和不全面宣传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案例3

食品厂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

2020年2月21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食品厂检查时发现,生产间操作台放有已开封的过期的复配膨松剂及烘焙甜味改良剂。经调查,当事人在明知上述两种食品添加剂已经超过保质期之后,仍然在生产三个批次曲奇饼干时添加使用,并将几个批次的曲奇饼干进行了销售。该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4

酒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剑阁县香沉镇长师大酒店在2019年12月22日检查仓库时发现下列预包装食品临近过期(蜀味坊青花椒油的有效期至2020年1月,数量有7瓶;养士多三峡土鸡精(鸡精调味品)的有效期至2020年2月,数量有4袋;藤椒油的有效期至2020年2月,数量有2瓶;鲜花椒油(调和油)的有效期至2020年1月,数量有4瓶),当事人认为数量不多,可以在短时间内使用完,扔了舍不得,就擅自用刀片将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袋上和瓶体(盖)上的生产日期刮掉,在2020年12月22日至25日这四天中,在其制作的菜品中继续使用,违法所得1130元。对此,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30元;处罚款1887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本案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杨威

新闻推荐

剑阁县卫生健康局 主题党日活动强化初心使命

为进一步引导党员加深对党的初心使命的感悟,近日,剑阁县卫健局组织两新组织党支部开展了“党性体验守初心,牢记使命再奋进”...

剑阁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剑阁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