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川0823破1号

广元日报 2021-01-25 00:40 大字

本院根据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6日指定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为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4月24日前,向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777号东城国际九楼;联系人:王海臣;联系电话:0839-3228777、139812883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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