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剑人防行字(2020)第016号
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
经查实,你单位在我县下寺镇开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
发建设的剑门关豆制品深加工项目工府或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
程,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复议,亦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法》第22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六个月内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
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15条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亦未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
据此,现作出追缴该工程人防工程易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我办
地建设费142255.20元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联系电话:0839-6601613
起五日内交清上述款项;逾期不履行,
将针对违法情节及金额给予罚款的行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处罚。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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