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广元日报 2020-09-24 00:51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剑阁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

第四条本规定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区别性、服务性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内和学生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内不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七)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要求:

(一)下寺、普安城区街道按照不低于50米的周边间距设置;剑门关镇、鹤龄镇、白龙镇、公兴镇、武连镇、开封镇、元山镇街道按照不低于40米的周边间距设置;其他乡镇街道按照不低于30米的周边间距设置。

撤乡并镇后,仍保留原街道的,原下寺、普安城区按照不低于50米的周边间距设置;原剑门关镇、鹤龄镇、白龙镇、公兴镇、武连镇、开封镇、元山镇街道按照不低于40米的周边间距设置;其他乡镇(社区)街道按照不低于30米的周边间距设置。

(二)撤乡并镇后,新成立的行政村,每一个行政村可设置3个零售点,未合并的行政村,每一个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因政府规划而新建立或搬迁的居民聚集点所在行政村户数已满的,可增加1个零售点。

(三)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经营户总数在200个以下(含200个)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经营户总数在200个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

(四)旅游景点大门外100米内的可设置零售点4个;旅游景点大门100米外,按照第七条第一项执行。

(五)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西成客专剑门关站广场可设置4个零售点。

(六)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发放。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除加油站便利店外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

(一)大专院校、部队营区、监狱、在建工地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不作为相邻零售点间距的计算基点。

(二)安置或新建小区内等较为封闭的场所,住户200户(含2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在200户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亦不作为相邻零售点间距的计算基点。

(三)书报邮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期限或准予经营期限内可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亦不作为相邻零售点间距的计算基点。

(四)营业面积(不包括仓储和办公区域)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间距限制。

(五)零售户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两次以上或擅自停业满6个月的,新增零售点不受该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低于规定间距要求的

60%: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及持有《就业创业证》(登记类型为“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群体。

(二)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调整、房屋拆迁、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灭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经营地址的。

限定户数上限的区域,不再放宽准入条件,不增加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测量标准为: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为两个店面中心点的距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剑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剑阁县烟草专卖局2017年发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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