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广元日报 2020-08-18 00:46 大字

剑劳人仲案〔2020〕157号

申请人:李奎元,身份证号码:

510802196712131257。

被申请人:剑阁县金俊陶土矿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伤待遇已作出裁决,因被申请人未领取,本委就仲裁裁决书在被申请人单位办公室场所进行张贴,现再次进行公告送达,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玖级工伤待遇154571.0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77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1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48635元、停工留薪工资32747.56元、护理费2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3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工伤待遇3000元,予以扣减)。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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