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两棵古柏 代价沉重

四川法制报 2020-06-17 01:38 大字

12日,记者从剑阁县法院获悉,因雇人砍下两株古柏,广元人张某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军采用林木补植方式代替直接赔偿23.16万元经济损失,并进行管护保证林木存活率。

2018年10月,张某军经过木马镇七柏村时看到两株古柏。11月23日,张某军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雇人砍下了这两株古柏。当天,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后,现场对古柏进行检尺并口头告知张某军将原木运至林业站扣押。林业站人员离开后,张某军雇人将原木运至某木材加工厂,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剑阁县木马镇林业站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森林公安局,该案被立为行政案件,后转为刑事案件。11月5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涉案古柏树龄在400年左右,属2级古树,两株参考价值23.1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明知两株古柏属零星国有林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砍伐许可仍进行砍伐。张某军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促进古柏资源的保护,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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