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行催告通知书 (2020)剑人防行字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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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剑人防行字第076-1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已经生效,你单位未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在上述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你单位对本通知确定的义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839-6660238特此通知
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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