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警救坠江女子时失踪:民警是否必须具备相关救援技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刘海川
2020年10月8日下午,四川苍溪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李雨阗在出警救援一名坠江女子时,被湍急江水冲向下游后失踪,引发关注。10月9日晚上7时许,该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告诉界面新闻,搜救李雨阗的工作仍在进行中。
苍溪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苍溪 10月9日下午通报,10月8日15时40分左右,苍溪县公安局民警李雨阗、欧皓等人在处警过程中,跳入嘉陵江对坠江女子施救。因江水湍急,李雨阗与坠江女子被冲走。16时25分,坠江女子李某某被打捞上岸,已无生命体征,民警李雨阗失踪。目前,救援人员正在全力搜救。
据封面新闻报道,李雨阗今年31岁,不会游泳。2016年,李雨阗通过招警考试考入苍溪县公安局,先后在龙山派出所、东城派出所工作。东城派出所负责人说,派出所人少事多,李雨阗平日遇事总是抢着做,迎着困难上,甚至为了方便工作吃住都在所里。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不会游泳的民警参与搭救落水人员,引发的讨论较多。李雨阗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跳入江中救人,有人认为他勇敢,也有人表示,应该提高民警的必备技能并完善相应装备。那么,民警是否必须具备游泳技能?针对不同警情,处警的人员安排是否应有所分工?
《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岁的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公安部2003年颁布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人民法院网刊载的一篇名为《出警民警不会游泳学生溺毙,公安分局应否担责》的文章认为,《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只是担任警察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同时它规定的第3个条件中“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这里业务素质的内容是很丰富的,游泳理应属于业务素质,“它同样没规定要会射击,难道警察就不用学开枪吗?”
一位警校毕业后从警的民警告诉界面新闻,相关法律中的确很难找到要求民警必须会游泳的规定,但警校开设的课程中,都有游泳课程。“作为一种基本技能民警应该要掌握。”但他表示,一些并没有读过警校进入公安系统的民警,可能并不掌握这些基本技能。
他介绍,从警后会有业务方面的培训,有时也有游泳技能的培训,“但挺少的,除非是要参加专门的技能比赛。”他认为这方面的培训应该加强。
此外,《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10月9日下午,苍溪县公安局公布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两位民警救人最后瞬间的视频显示,两人在晃动的画面中朝落水者跑去,身上并未穿救身衣,也未见携带其他水上救援设备。
一位基层民警告诉界面新闻,虽然有不少法律或规章规定,对派出所处警单位应该配备必要装备,但现实中派出所常常面临装备不足,警力紧张的情况,尤其在一些偏远的乡镇派出所,这一情况更加凸显。但他看过这段视频后也表示,此次警情属于紧急事件,民警往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相应的救援保障可能在随后会保障到位。
对于不同警情是否该该派出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处置,多位基层民警表示并无明确规定。“遇到这种紧急事件,一般都是谁值班谁有空立马就去现场,”一位民警表示,出于职业使命的缘故,某些紧急的情况下民警顾忌不到自身安危,“如果搁着是我,也就跳下去了。”
不过,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处警分工。湖北一位民警介绍,他所在市就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水上派出所,负责所有水上警情的处置。水上派出所配备有专门的救援船只等装备,“民警们个个都会游泳,这样有利于警情处置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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