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9年7月23日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本院根据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10日裁定受理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6月25日指定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为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26日前,向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12号滨江国际写字楼15层;邮政编码:628000;联系电话:189812138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9月11日09时00分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1599号四川省邻水县工业集中开发区二区四川绿好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6号3栋5单元5楼2号漆欣:本院受理的(2019)川1623民初1599号原告宋砚农与被告四川绿好食品有限公司、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砚农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7日起以25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杜文琼:本院受理原告侯恩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8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杜文琼应当向原告侯恩支付婚生子侯杰文的抚养费4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杨林:本院受理原告张青兰与你民间借贷一案,现公告向你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原告现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9000元并赔偿损失。本院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2019年11月7日。
苍溪县人民法院雷贵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与被告王晓泉、雷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川0824民初1503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吴辉: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22民初579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梅与被告吴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梅负担。自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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