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一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受处分

四川法制报 2019-07-16 00:51 大字

本报讯(苏翠寒 记者 郝飞)“相某某,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下:违反关于报告、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或者行使政治权利的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12日,苍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相某某送达了警告决定书。

据了解,5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社区矫正对象相某某的越界报警信息,通过定位监控平台核实,发现相某某已离开居住地苍溪县,电子定位信息显示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随即拨打相某某的电话4次均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相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联系,才得知相某某8日早上离开家,前往新都吃酒去了。9日,相某某来到了司法所,报告了他外出情况,未到司法所来办理请假手续。司法所干部出示了相某某8日的行踪轨迹和越界报警信息,对他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之他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服从监管,受到3次警告将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等。相某某深刻检讨了其违规行为,并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争取如期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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