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 苍综执履催[2019]第1号

广元日报 2019-05-14 01:02 大字

姚俊、杜翠华:

2010年10月,你们与韩俊、姚喻舒、奉猛、姚会清6人购买了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建成的“滨江首座”多层负一层车库,车库买卖合同约定仅作车库使用。根据苍溪县经纬房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报告,该车库建筑面积为954.04平方米,部分车库你们交给牛小刚等人使用,另一部分你们自己留用。从2012年8月开始,你们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留用的车库内建设了包间、厨房、卡座等违法建设,作为“渔人码头”餐厅使用,改变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为车库的使用用途和功能。原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24日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城执罚字〔2016〕第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车库内不符合车库规划审批的包间、厨房、卡座等违法建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车库内不符合车库规划审批的包间、厨房、卡座等违法建设内容。

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强制执行。

如你们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219号

电话:0839-5224555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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