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查处首例侵犯中消协315图形商标所有权案

广元日报 2019-05-07 01:01 大字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2019”行动中发现,某家具店在其临街门面墙、入室台阶、店内前台、过道上张贴发布含有“XX家具城3月5日-3月17日消费者权益日感恩3·15惠民大行动”等内容的图形文字组合广告,广告中将中国消费者协会注册拥有的3·15商标(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缩小做变形处理后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XX家具城3月5日-3月17日消费者权益日感恩3·15惠民大行动”广告内容并委托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共制作广告14张,分别张贴于经营场所内外进行宣传活动。经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协查,当事人发布含有中国消费者协会3·15商标(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的广告,未经中国消费者协会授权许可。

3·15商标(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未经中国消费者协会授权擅自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3·15商标(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构成侵犯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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