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广元日报 2018-12-05 01:01 大字

因被处罚人、受委托人联系不上或拒绝领受《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次公告催告书自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苍城执(规划)履催(2018)第11号

四川省阆中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于2008年4月在苍溪县红军路32号开工建设“红星小区”商住楼,超建2455.86平方米,本机关于2011年4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城执罚字〔2011〕第020032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陆拾万零叁仟柒佰壹拾玖元零肆分(603719.04元)。

履行方式:罚款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报请相关部门对你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采取不良行为扣分等措施。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苍城执(规划)履催(2018)第12号-1钱宗光、刘平、李刚、黄建昌、向本申、向成均、李自鹏、张文德、陈文清、李忠德、伍建华、曹希碧、李明坤、任崇光、蔡强、青仕波、王志、陈绍锦、雷泽俊、高明荣、任清苹、马如明、张治芸、董兴华、熊小东、谢兰、四川海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罗海德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6月在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东街青少年宫北侧建设房屋(靠九曲溪及环保局一侧17层,靠汉昌路一侧18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18534.96平方米)的行为,本机关于2012年3月27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城执罚字〔2012〕第11032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壹佰贰拾玖万柒仟肆佰肆拾柒元贰角(1297447.20元)。

履行方式:罚款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报请相关部门对你们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采取不良行为扣分等措施。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苍城执(规划)履催〔2018〕第6号-1刘守荣、韩波、李庆莲、段世昌、闫中强、任地友、吴文顺、王强、向桂华、李永武、向勇华、宋德胜、佘跃林、袁如玉、李军、王志、李斌、赵成云、白敏、吴秀先、张平、刘国民、陈卫东、赵文菊、赵光友、杨树兰、杨鹏、皮献花、张建明、邓红卫、徐海平、宋万里、陶启刚、彭国明、邓万荣、张树元、牟秀英、赵平昌、侯平生、韩绍强、韩永顺、张平恩、郁祥先、张晓斌、何勇:

受委托人:刘锦屏、赵举强、范锦先

你们于2010年3月在陵江镇人民东路25号建设“锦绣阳光”住宅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12年11月9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城执罚字〔2012〕第13123号),2016年7月7日向你们邮寄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苍城执履催〔2016〕第13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壹佰贰拾壹万贰仟零壹拾叁元肆角肆分(1212013.44元)。

履行方式:罚款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

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苍城执履催(2018)第16号任田洪:

你于2014年7月,将苍溪县滨江路“滨江首座”多层部分A幢负一层车库改作的“鸭脑壳飞”餐馆的一部分,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内容,改变了建设工程规划可设计为车库的使用用途和功能,本机关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城执罚字〔2016〕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苍溪县滨江路“滨江首座”多层部分A幢负一层车库改作的“鸭脑壳飞”餐馆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内容。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对履行本催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苍城执(规划)履催(2018)第7号-1杨勇、李建勇、李蓉、杨平贵、罗晓君、韩玲、雷德芳、寇莉华、赵贵财、何富祥、杜亚娟、何兵、杨虎、许明林、何志祥、何开均、杨平碧、王晓军、黄勇:

受委托人:侯兴明、张国猛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3月在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陵江四小东侧)建设“栖凤怡园”商住楼,本机关依法于2011年10月30日、2012年7月9日分别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城执罚字〔2011〕第251号、苍城执罚字〔2012〕11059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玖拾肆万零壹佰叁拾叁元贰角壹分(940133.21元)。

履行方式:罚款缴至工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

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219号电话:0839-5224555特此公告

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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