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疫苗事件看政府采购方的主体责任
王清华
长春长生公司的疫苗造假事件,惊爆了舆论场。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方应该在资格审查、招标过程监管、合同条款审核、严格履约验收等方面加大力度,加强主体责任建设。
注重供应商资格的合规性设置与审查。在项目初期充分调研;在招标文件资格设置上重视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以及近几年的招标履约情况;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查询中标供应商诚信记录。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处于证照暂扣期的供应商,坚决拒之门外。
规范透明需求方案、定标、验收等关口。首先,内部决策要民主化,力避“一言堂”。其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要征集公众建议。第三,借助专业人士审核把关。最后,要高度重视来自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举报。
严格把关合同条款,确保采购行为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及采购需求,拟定合同条款,保障供应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核实供应商资格,坚决禁止不良、非法供应商进入供货环节;制定履约监督考核办法,确保采购质量,树立政府集中采购正面形象。
引入第三方履约验收机制,把好验收关。既要完善履约验收操作规范,还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落标供应商,并邀请使用者进行履约检测或监督。
加大对不良供应商的处罚力度。将不诚信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发现一起,公告一起,加大无良商家违法违规、造假失信的成本,起到正向的惩戒作用。(作者单位:苍溪县纪委驻人大纪检组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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