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 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广安日报 2022-01-11 01:14 大字

□本报记者 任雨薇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到岳池县龙孔镇某村人形坡南坡坡顶睡觉,醒来后感觉天气寒冷,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枯草烧火取暖,随后以同样的方式点燃另外两处树木及杂草,引发火情。

经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张某的行为共导致三块林地过火,总面积为19.53亩,烧死树木343株,折合立木蓄积4. 65立方米;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829元。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构成犯罪既遂。此外虽然张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但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对其行为的谅解,并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对损失进行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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