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第四期)茶叶农药残留超标 罚没 16 万元
12月15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第四期)。本期案件共12件,案涉食品安全、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多个领域。
据悉,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确立重点整治行业,形成了“8+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重点,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成都崇州市
茶厂生产经营农残超标限量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9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崇州市川兴茶厂购进于2021年3月20日(抽样单记载为生产日期)的绿茶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绿茶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实测值1.41)。经查,抽检批次绿茶是当事人从成都某茶叶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为16000元。当事人在购进绿茶时虽向供货方索要了资质及检验记录,但供货方提供记录仅是对产品感官进行的检验,其在采购过程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9月24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袋装绿毛峰(绿茶)20袋及散装绿茶94.9kg;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处罚款160000元。合计罚没款160300元。
广安岳池县
涉嫌无照经营伪劣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充装站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该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对岳池县辖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展开集中检查,在位于岳池县九龙镇民生桥村的平安加气站时,发现在该加气站监控室的办公桌抽屉内发现6张《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称重单》,称重单上购进的货物类别为二甲醚,净重分别为24.72、20.17、17.71、27.21、20.89、25.31,单位:吨,时间段:2020.4.12-2021.9.7。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负责人并非李某,而是负责人安某将加气站整体租赁给李某经营,李某为实际经营者。李某从2020年开始,以每吨5700元的价格共购进了6次二甲醚,数量共计136.01吨,购进后的二甲醚储存在加气站的3号储存罐内,再连接2号灌装秤向来站加气的顾客的充气瓶内灌装二甲醚冒充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单价为6元/公斤。按照销售价格6000元每吨计算,货值金额为81606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1年10月21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岳池县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眉山
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9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公用燃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管道。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共计4.019km,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继续使用的燃气管道共计5.681km。
处罚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10月26日,眉山市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古蔺县
某玩具店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8月17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古蔺县彰德街道(原古蔺镇)光明路1号的某玩具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奥特曼”等16种儿童玩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经查,涉案儿童玩具系当事人从成都市某玩具经营部购进,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将未售出的16种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儿童玩具退回。涉案儿童玩具货值金额为874元,违法所得为180.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12月1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绵阳涪城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12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区公安分局通报称“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治安巡查过程中发现有2辆小汽车运输有44件白酒,该批白酒可能涉嫌假冒”。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实,发现外观标识为“国窖1573”白酒共32箱(19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共12箱(72瓶)。经泸州老窖、五粮液两家公司鉴定,上述44箱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根据泸州老窖、五粮液两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市场零售价,上述44箱白酒货值金额共计36933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1年10月13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区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更多内容详见消费质量网)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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