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照射逮“癞蛤蟆”两地 7 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1-10-22 01:32 大字

王淅 王倩 邓寒允 本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雍剑波

“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然而,近日在自贡、广安等地,有些人却在夜间使用灯光照射的方式捕捉“癞蛤蟆”,最终因犯非法狩猎罪全部获刑。

自贡:两人一小时捉70只中华蟾蜍

近日的一个晚上,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林某、母某准备了“夜间行动”的头灯、背篓等工具,从家里出发,沿村道和自宜路往自贡市市区方向行进,沿途采用灯光照射的方式捕捉蟾蜍。短短一小时内,二人“收获颇丰”,捕捉了70只蟾蜍。第二天,林某、母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上阳村办公室附近捕捉蟾蜍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现场查获疑似蟾蜍个体70只,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这70只疑似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物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涉案中华蟾蜍价值为100元/只,被告人捕获的70只蟾蜍价值为7000元。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该案,该院院长陈位初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雷桂英出庭履职。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母某陈述了其捕捉蟾蜍的原因:一是听村里的人说以蟾蜍入药可以医治母亲的疾病,二是听说蟾蜍可以售卖且价格不低。“都是吃了没文化的亏啊!从来不知道捉‘癞蛤蟆’也犯法,我们现在很后悔,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了,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被告人后悔道。

自流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母某在禁猎期内,违反狩猎法规,未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使用禁用的夜间头灯照明禁猎方式,狩猎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林某、母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林某、母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非法狩猎所得的70只中华蟾蜍已由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地矿股工作人员放生野外。

岳池:5人猎捕“癞蛤蟆”381只

近日,岳池县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龚某某、代某某、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在禁猎期、禁猎区捕获中华蟾蜍共计381只,均被判处刑罚。

今年7月8日晚,5名被告人在禁猎期间,到岳池县中和镇渠河村禁猎区,采用电筒照射中华蟾蜍眼睛的方式猎捕中华蟾蜍共计381只。发现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后,5名被告人均逃离现场,民警当场对被猎捕的中华蟾蜍依法予以扣押。随后,代某某、龚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主动投案自首。

据了解,岳池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5名被告人捕捉中华蟾蜍的时间正值禁猎期内,捕捉地点为禁猎区域。经鉴定,这381只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生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岳池县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扰乱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代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分别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说法

除了中华蟾蜍之外,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对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这些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物种的存在和其他物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惩罚不是目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法治宣传教育。保护生态从来就不是一句虚无缥缈的口号,需要大家提高认识共同行动起来,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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