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岁少年服毒自杀 家长状告农药店主农药店主被判担责10%,赔偿7.5万余元

四川法制报 2020-12-09 13:44 大字

袁树林 尹川林 本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16岁,正是如花儿一般美好的年纪,岳池县某中学的学生杨某某却选择服农药自杀,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杨某某身亡后,其父母伤心欲绝,一纸诉状将售卖农药的店主告上法庭。究竟谁该为16岁少年之死负责?这场悲剧背后又有怎样的内情?

少年服毒身亡家长状告店主

2019年9月24日17时许,岳池县某中学的学生杨某某到马某经营的某种子农药店购买农药。当马某叫其出示身份证时,杨某某谎称自己忘了带身份证,买农药是因为其爷爷要用来除草栽油菜。

马某在未查明杨某某的身份证、未做销售记录的情况下,将一瓶200毫升的“敌草快”卖给了杨某某。杨某某认为“敌草快”是轻度农药,喝了洗洗胃就行,不会有生命危险,于是其在校外马路边将购买的200毫升“敌草快”喝了两口约100毫升,随后发生呕吐,在场同学发现后急忙施救并将其送医抢救。

送医后的第6天,杨某某因“敌草快”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岳池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死者杨某某符合“敌草快”中毒后肺部继发广泛肺水肿、肺透明膜改变呼吸衰竭死亡。

杨某某的父母悲痛之下,将农药店店主马某诉至岳池县法院,索赔76万余元。他们认为,马某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售卖明知无正当来源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假农药、未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且在售卖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杨某某之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多方取证责任清晰明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到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询问案件具体经过,调取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未查验、登记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将农药售卖给未成年人杨某某,且所售的“敌草快”经检测含有和农药标签及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种类不符的“百草枯”成分,属于假农药,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杨某某之死负有一定民事责任。

同时,杨某某的父母作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不注意其平时的思想动态及在校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而杨某某作为中学生,具有一定的行为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农药的用途和毒性,仍然购买并喝下“敌草快”农药。杨某某的父母及杨某某均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岳池县法院一审判决、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确定马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杨某某父母7.5万余元。

悲剧早现端倪 疏忽酿成苦果

记者了解到,其实,杨某某作出轻生之举并非无迹可寻。2011年,杨某某的父母离异,由于父母双方均常年在外务工,年幼的杨某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长期的留守儿童生活,让杨某某十分缺少来自父母的关爱,逐渐产生了厌世的心理,并多次流露出似要轻生的言行。

悲剧发生当天,杨某某在QQ朋友圈动态中发了一张农药瓶子的照片,并附言“我讨厌这个家,讨厌这个环境,讨厌这个人间,小爷我不玩了,走了”。喝下农药后,杨某某坐在地上哭着用手机打电话,连说“对不起”等话语。尽管在场同学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但还是没能挽回杨某某的生命。

杨某某之死令人叹惋,如果当初杨某某的父母对他不那么疏于关心,早点发现他的厌世心理;如果杨某某不那么天真,以为喝农药不会有生命危险;如果马某不那么大意,轻易将农药卖给杨某某……可惜,悲剧已经酿成,消逝的生命也无法再挽回。

律师说法:保护未成年人需多方共同努力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表示,近年来,各地见诸报道的未成年人因心理健康问题引发的自残自杀等惨剧频现,让人痛心惋惜。因此,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显得尤为重要,必须重视。该案虽已判决终了,但杨某某的家人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从失去孩子的悲伤中走出来。一条年轻生命的消逝让人惋惜的同时,也应当引起广大家长们的重视,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疏导开解孩子的心结,避免类似的悲剧的再次发生。

肖云海认为,呵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以下几点应当得到落实:优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抗挫折训练防范极端行为,完善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搭建有效预防平台,建立新型亲子、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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