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闹事阻碍执法 岳池一男子获刑九月

广安日报 2020-07-25 01:28 大字

本报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这意味着,由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岳池县公安局镇裕派出所接110指令:在石鼓乡小学前面有一个“酒癫子”在闹事,请尽快赶赴现场。镇裕派出所民警周彬带领辅警陈勇到达现场后,了解到黄某某酒后在公路上随意拦截过往车辆,对车辆进行打砸。该派出所民警遂依法传唤黄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某拒不配合还辱骂、脚踢出警人员并用手强抢民警周彬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往坪滩镇方向逃离。

21时50分许,前来增援的岳池县公安局坪滩派出所民警范建平、辅警李聪在石鼓乡石鼓小学附近发现黄某某,黄某某仍不配合,采取躺在警车后轮下、言语辱骂的方式阻拦执法,后黄某某被强制带离现场。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之前还被刑事处罚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岳池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黄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喝酒要适量,喝酒后不应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更不应阻碍民警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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