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重油污染环境 三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阳某某、刘某某在岳池县酉溪镇某村委会活动室后面的空地上拆除沥青搅拌站的设备,在吊装油罐时发生倾斜,油罐的出油管迸裂,导致油罐内的重油往外渗漏。
潘某某决定将油罐内的重油全部放掉。随后,3人利用钢管、扳手等工具将油罐的阀门打开,将约8吨的重油倾倒在原地,重油渐渐流入酉溪河内,造成附近农田、水体被污染。
经岳池县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现场重油进行采样,后送至第三方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送检样品中苯酚、邻甲酚、4—甲基苯酚、萘为高毒性,1—甲基萘为中毒性。该部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认定3人倾倒的重油属于危险废物。
2018年7月15日,潘某某被抓获归案。数天后,阳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赔偿酉溪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费用合计8万元。
2019年4月,岳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据《刑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某、阳某某、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阳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后,被告人潘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王玲说,本案系岳池县第一例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成为当地群众关注焦点。依法对3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后,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增强了人们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意识。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阳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了环境资源,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惩处。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阳某某、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王玲介绍,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阳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阳某某、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人主动赔偿应急处置等费用共计8万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综合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近年来,岳池县围绕“一核多元、全民治安”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以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为基础,大力...
岳池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岳池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