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屋电箱起火烧毁房 责任主次方均担责

广安日报 2020-02-01 00:46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岳池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因火灾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年8月29日9时许,七旬老人杨某未居住的民房突发火灾,村民立即拨打119报警,经过奋力扑救,火势得以控制,但房屋已被烧得面目全非。此次火灾经岳池消防大队现场勘验后认定,事故的起火点位于房屋东南角落的配电箱处,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原告杨某认为,起火点的配电箱里装有三只电表,除自己家的那只电表外,还有另外两只电表在正常使用,自己多年来未居住在该房屋,其电表显示的用电量也为零度,自己没有过错,事故的责任在被告某电力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损失7万余元。

被告某电力公司认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电力法的规定,起火的线路产权属于原告杨某,同时原告杨某家在电表箱下堆置的可燃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只愿意补偿原告杨某3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找到双方的分歧和争议焦点,并奔赴事故现场仔细勘查。同时,走访岳池县消防大队,了解其作出事故报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原告杨某在配电箱周围堆置可燃物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作为供电部门,应当对其用户的安全用电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被告在庭审时也承认,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的抄表收费过程中,已经发现原告家配电箱周围的可燃物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虽有提醒,但未尽到必要的义务,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安排,以排除安全隐患,对此被告也存有一定的过错。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杨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电力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赔偿原告两万元,并负责提供和安装原告家后期需要的表箱、电表等材料。(邹明武 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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