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水田捉到21只蛙 摊上事了岳池一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请漫画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近日,岳池县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000元。
5月5日,赵某某在自己耕种的水田平整秧田时,对田里的小龙虾和蛙类进行捕捉,共捉到野生蛙21只。5月6日8时许,赵某某将捕捉的21只蛙拿到岳池县九龙镇白塔路水产交易市场出售时,被岳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蛙类,物种名为黑斑蛙,共21只,属于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目前森林公安已将查获的21只蛙放归大自然。
杨辉 邓成 记者 雍剑波
检察官提醒>>
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捕捉野生黑斑蛙21只,扰乱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犯非法狩猎罪。提醒大家不要为了一时的贪念或好奇,捕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青蛙、麻雀、刺猬、蛇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最终自酿苦果被追刑责。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只有全社会都关心和重视保护野生动物,我们所生活的大自然才能更美好、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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