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拒绝“刹一脚” 乘客阻挠驾驶致八车相撞获刑两年

广安日报 2018-10-31 01:02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45岁的黄某在江苏某工地做电工。工地完工后,他和40多名工友在老板的安排下,于2016年12月31日22时坐大型客车从扬州回老家岳池县。

次日23时,客车行驶到岳池县城。眼看到了家门口,回家心切的黄某示意司机“刹一脚”给个方便,但遭到拒绝,司机称要到统一地点下车。

因此,两人起了争执,黄某冲动之下用手去拉司机手臂,导致该客车失控冲进绿化带驶入人行道,致使停放在人行道上的8辆轿车相撞。

黄某趁乱逃离现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8辆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6万余元。

黄某自知酿成大祸,经过3个小时的思想斗争后,他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投案,却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依法判决黄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黄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黄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黄某冲动拉拽客车司机致使所驾车辆偏离方向驶入人行道,与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车辆相撞,造成公私财产受损。主观上,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此结果出现,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说,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拉扯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极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并造成交通事故,这将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在车辆行驶时,群众切勿做出过激行为,避免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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