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还动手打公公“坝坝法庭”帮老人讨公道

广安日报 2018-06-26 03:49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龙俊帆

案情回放:

袁大爷是岳池县同兴镇李坝村人,今年75岁。因年老失去劳动力,他和老伴靠儿子儿媳的赡养费维持生计。今年3月,因儿子儿媳不付赡养费,袁大爷将他们告上法庭。

岳池县人民法院酉溪法庭受理此案后,由于不知老人儿子的具体住址,法官希望袁大爷能带路去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袁大爷却吞吞吐吐,因儿媳经常打他,他有些害怕去儿子家。

4月11日,法官在送达文书、告知老人儿媳开庭时间后的返程途中,突然接到村干部电话,“不好了,袁大爷又被儿媳打了!”

法官立即让村干部将袁大爷送到同兴镇政府,避免儿媳对他进行二次伤害。见到袁大爷时,他脸上还挂着伤,并不停地擦眼泪。法官当即决定以“坝坝法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4月27日,该庭以“坝坝法庭”的方式,开庭审理,执结此案。经调解,老人儿媳现场向老人认错,每年支付公公婆婆赡养费1200元,父母生病期间承担医药费,并照顾老人。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酉溪法庭案件承办法官舒孝焰说,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间。

又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老人的儿媳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了《婚姻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成功调解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老人谅解。若老人儿媳执迷不悟,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坚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提醒说,若遭遇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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