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等于“自由”男子违反监管被收监

广安日报 2018-05-29 02:18 大字

□岳池记者站 陈海彬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今年44岁的杨某是岳池县秦溪镇人,一年前,因交通肇事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缓刑期间,杨某拒不服从司法机关管理,不参加该县司法局兴隆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还不假外出,且屡教不改,曾被书面警告三次,近期脱离监管机关监督时间超过一个月。

今年4月27日,岳池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77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缓刑判决,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5月7日,岳池交警大队收到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立即安排警力摸排杨某的相关线索,全面开展抓捕工作。15日上午,警方在秦溪镇一家茶馆将正在打麻将的杨某松抓获归案。

据办案民警介绍,杨某不学法律,以为判了缓刑仍是“自由人”。当他看到民警时显得十分“淡定”,直到民警宣布逮捕并告知其将被送监时,他才意识到自己违反监管的后果。

民警说法:

岳池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陈仕怀说,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即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7条也对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又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本案中,男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故未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收到三次警告仍未改正,脱离监管机关监督时间超过一个月,已违反了相关法规,故被岳池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缓刑判决,决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陈仕怀提醒说,判缓刑并不是“自由人”,应按规定按时参加司法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外出就医或务工时,必须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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