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后报复对方故意伤害尝苦果
本报讯近日,岳池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6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某、滕某与杨某路过岳池县东湖小学门口时,被一群男子持械追打,杨某被对方抓住进行了殴打。杨某被打后怀恨在心,与吕某、滕某商量找对方报复。当日11时许,杨某等3人到某网吧找到持械打人者之一郑某,强制将其带出网吧,用钢棍、甩棍等工具对郑某进行殴打,造成郑某受伤。随后,杨某等3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今年8月7日,被告人吕某被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8月9日,被告人滕某到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滕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案发时杨某未满16周岁,按法律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钟文爽邓寒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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