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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上与行人抢道 司机被判一年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司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四川法制报 2017-12-12 03:00 大字

肖某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过人行道与行人抢道,结果导致撞死一人撞伤一人的重大事故。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成有期徒刑1年、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斑马线”抢道酿惨剧

2016年11月25日6时许,51岁的肖某成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车,沿绵阳城区一环路东段汉仙桥方向往仙人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一环路东段科技馆人行横道时,与步行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安某某和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62岁的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安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肖某成支付了李某某抢救费、丧葬费及安某某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对肇事摩托车技术鉴定,认定肇事摩托的转向系和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要求,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43—48公里。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遇行人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安某某无责任。

肇事人获刑并赔偿损失

2017年8月30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肖某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儿女和伤者安某某要求肖某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并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肇事摩托的登记车主为张某某,肖某成经人介绍从张某某处购买了此车但未过户,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法院一审对肖某成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认为肖某成交通肇事造成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责任限额范围部分,由肖某成承担赔偿责任。

叶佩林张倏越赵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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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女司机落网

本报讯(青光周航记者雍剑波)继今年2月13日华蓥市一名女司机吕某醉酒驾车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栏当场身亡、2月28日岳池县一名女司机王某醉酒驾车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栏造成交通事故后,近日,广安再次出现女司机醉酒驾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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