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母亲担保 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李静 刘杰 记者雍剑波)记者昨(17)日获悉,岳池县法院立案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案件,在该案中,李某因为其好友的母亲提供贷款担保而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是华蓥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其与刘某是好友。2014年1月,刘某的母亲徐某因缺少资金要向信用社贷款,需要可靠的担保人,遂请李某为自己提供担保。李某考虑到刘某是自己好友,答应作为徐某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字。不料,今年李某在银行办事时,因徐某没及时偿还贷款,李某作为担保人遇到了麻烦。岳池县信用社因徐某没有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将徐某、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个人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被告徐某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李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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