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处处受限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广安日报 2022-04-09 01:47 大字

本报讯 “法官,我现在就来履行义务,可不可以直接把我的执行措施都解除了,我现在真没法生活了。”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一大早就接到了被执行人肖某打来的电话。

2017年7月,黎某驾驶刘某(黎某丈夫)所有的小型轿车从武胜县城出发往广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交通事故地点处超车时,与由肖某驾驶的尹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相撞,致黎某受伤,两车及景观围墙部分受损。肖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但他驾驶的尹某轿车未购买保险。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当事人黎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肖某负同等责任。事后,刘某、黎某分别就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2018年5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肖某赔偿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36891.13元,尹某在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肖某、尹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刘某、黎某分别向武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肖某、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从2019年4月5日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黎某4000元,直至该案全部付清为止。双方和解后,被执行人肖某、尹某仍未按协议履行,刘某、黎某只得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再次对肖某、尹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依然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肖某、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近日,被执行人肖某因被采取执行措施生活处处受限,主动申请解除限制措施,并当场支付了剩余案款。执行干警随即对其解除了执行措施。至此,该案执行完毕。(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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