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提成“躺赢”高收入?犯法了!
本报讯(张明涛 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兼职吗?低投入高回报,只要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客户金额一次过账,轻轻松松‘躺赢’高收入……”近日,因听信他人的花言巧语,被告人江某、李某、李某妻、朱某(未成年人)等4名青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工具为诈骗等金融犯罪分子提供“跑分”(洗钱)服务,被武胜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追缴其“跑分”获得的非法收益上缴国库。
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江某在朋友李某龙的介绍与怂恿下,先后介绍其朋友为李某龙、李某乐“跑分”。李某龙、李某乐以“跑分”金额的2%给江某提成,江某再按照0.5%至1%为“跑分”人员提成。江某因介绍他人和自己参与“跑分”非法获利9000余元。
2021年6月17日,朱某听信朋友何某的推荐,到成都参与“跑分”挣钱。在明知“跑分”是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洗钱的情况下,先后介绍其他朋友6人为何某“跑分”,何某承诺按照“跑分”金额的2%给朱某,由朱某再为“跑分”人员分配提成。朱某介绍其朋友共完成“跑分”金额8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1年6月10日至6月16日,李某听信朋友何某的劝说,拉上其妻子先后数次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工具交给何某,并为其“跑分”赚取利润。其间,李某“跑分”26万余元,李某妻“跑分”67万余元。李某获利2688元,李某妻获利2000元。2021年6月13日,李某妻将好友介绍给何某,由何某利用李某好友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工具“跑分”8万余元,李某妻获得500元好处费。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李某、李某妻、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介于被告人李某、李某妻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朱某、江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均认罪认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数额。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新闻推荐
为扎实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积极探索消费维权联动机制,3月2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
武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武胜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