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后, 继女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广安日报 2021-12-24 02:31 大字

□赵青

案情回放

12月15日下午,武胜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开进了武胜县乐善镇园山村村委会的院坝内,一起赡养纠纷案正在该车内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场参与支持起诉。

车内,年近古稀的原告陈大某与其继女被告陈小某正在因是否应当支付赡养费的问题发生争吵。

1997年,陈大某与陈小某的母亲杨某登记结婚,杨某系再婚,此时,陈小某2岁。之后,陈小某随母亲杨某与陈大某一起生活,由杨某与陈大某共同抚养。

2012年,杨某与陈大某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后,陈小某因陈大某早年对家庭的疏于照料有较深怨言,便从未回来看望陈大某。今年9月,陈大某一纸诉状将陈小某告上法庭,要求陈小某每月给付赡养费用。

通过耐心听取双方的诉辩,承办法官认识到,双方表面争执的是法律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双方表达更多的是各自内心的爱与“恨”。双方虽有积怨,但毕竟过去一起生活了15年,是有一定的感情的。

因此,承办法官本着梳理怨气、修复关系的原则,从情与理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检察院干警一个多小时的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承办法官表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虽然继父与继子继女无血缘关系,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恩。即使继父与生母离异,也不能忽视其在继子继女成长过程中已尽的责任,继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因此,被告应对曾经抚养教育过她的年老继父,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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