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青蛙也违法? 捕蛙173只,武胜男子获刑一年

广安日报 2021-11-13 03:05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武胜县街子镇碉楼村3组使用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猎捕蛙类173只。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捕获的蛙类中有沼蛙140只、黑斑蛙33只,沼蛙、黑斑蛙均属于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不得随意猎捕、销售、食用。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王某某猎捕的沼蛙和黑斑蛙进行了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沼蛙和黑斑蛙共173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青蛙是国家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非法捕捉青蛙情节严重就会涉嫌犯罪。”武胜县人民法院法官呼吁说,希望能有更多群众参与到“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行动中来,为努力建设生态文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未来贡献力量。 (张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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