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广安日报 2021-10-23 01:0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顾:

谭某某是武胜县人。2017年,他在云南省文山市承包了水电安装工程,雇请李某、刘某、舒某等6人为其提供劳务。后被告人谭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余下劳务费由谭某某向李某、刘某等人出具欠条,并约定了支付期限。

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人谭某某仍未支付,李某、刘某、舒某等人于2019年向武胜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谭某某向李某、刘某、舒某等6人支付劳务费共计92800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谭某某仍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谭某某甚至在判决生效不久后便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所得价款60余万元并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即未支付所欠劳务费。为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武胜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谭某某的拒执行为移送武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迫于法律威慑,谭某某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履行完毕义务并取得李某、刘某、舒某等6人的谅解,2021年9月,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张明涛介绍说,这是今年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谭某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仍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将房屋出售款用于他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现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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