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并非当然 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述:
2019年5月22日,武胜市民吴某与段某、张某签订《门市租赁合同》,约定吴某将自有的位于武胜县城某门市租赁给段某、张某从事房屋中介,租赁期为10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段某、张某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不能正常营业。眼看生意受到影响,段某以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于2020年5月向吴某提出解除合同。吴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段某、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
2020年6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吴某与段某、张某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段某、张某向吴某支付租金。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滕俊贤介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疫情过后出现各类合同纠纷,其中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纠纷出现以后,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诚信磋商、共渡难关,实现合作共赢。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审查判断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该条该款规定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一致),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对于租赁期较长的租赁合同,受影响的仅仅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合同履行,待疫情结束后,承租人仍可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并不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故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门市租赁合同租期系十年,疫情防控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26日,在此期间,承租人段某、张某不能正常营业。但至出租人吴某起诉时已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复工复产,双方签订的长期租赁合同已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承租人段某、张某租赁门市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法官表示,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是通过对外经营获取经营利润,若承租人有证据证明疫情防控可能导致其经营无法进行、客流稀少、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等情形,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段某、张某可另案主张请求减免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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