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购买住房时,父母支付的 首付款是赠予还是借款?

广安日报 2021-09-14 04:52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汪某甲与刘某系一对年轻夫妻。2019年,夫妻俩打算在武胜购买一套商品房,但由于经济压力较大,汪某甲和妻子刘某无力购房,便向其父母汪某乙、兰某某求助买房。

为帮助儿子和儿媳度过经济困窘期,汪某乙、兰某某为汪某甲及刘某缴纳了首付款22万余元。此后,老两口多次催促儿子、儿媳还款,但两人均以无钱为由,迟迟未偿还借款,并认为父母给儿女购房是理所当然。

2020年12月,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汪某甲、刘某归还借款本金22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涂胜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子女购买住房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能否认定为赠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依据原告、被告双方举示的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并未将涉案款赠予孩子,故法官认定父母与子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子女买房时父母支付一定款项,除明确表示赠予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法官表示,在传统观念中,多数人认为父母为子女购买房、车系正常现象,部分成年子女也认为是理所当然,导致当今社会“啃老族”的出现,但这并非法律所倡导的社会现象。当面对大额的购房款支出时,不少家庭需要拿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而父母碍于特殊的亲情关系,并未要求成年子女出具相应的债权凭证,只是停留在口头即形成了口头约定借款的情形,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往往在庭审中各执一词。该案的审理能够对社会产生正确的导向,形成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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