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服起诉交警大队

四川法制报 2021-09-10 00:54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在学校周边接送学生临时停车1分15秒被罚款100元,车主以没有禁停标志、禁停标志不规范为由起诉武胜交警。昨(9)日,记者从广安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和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驳回车主的上诉。

车主不服临停1分15秒被罚款100元

2020年4月5日16时03分,段某涛驾车接送学生,在武胜县人民南路临时停车1分15秒。由于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指示标志,2020年5月9日,武胜交警大队认为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段某涛予以100元罚款。

段某涛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5月11日向武胜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武胜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向武胜县交警大队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武胜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武胜县公安局对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认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并向段某涛及武胜交警大队送达。

段某涛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违法停车证据确凿

2020年7月20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武胜交警大队作为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的规定,被告武胜县公安局系适格的复议机关。

武胜交警大队提供图片显示:段某涛驾车在该路段临时停车1分15秒,在图片上记载了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等内容,停车图片上没有禁停标志,不影响认定车主违反禁止停车的行为,因为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指示标志。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原告违反了禁止停车规定,武胜交警大队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武胜交警大队根据摄像头采集的信息对原告处以100元罚款,并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段某涛。在该决定书上记载了处罚前已口头告知段某涛违法行为,故被告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段某涛要求撤销二被告分别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之后,段某涛不服,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段某涛认为,武胜交警大队提供的图片没有禁停标志,不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他同时认为,虽然该路段路口设有禁止标志,但此认定是扩大法律规定范围,系错误理解。由此,他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和武胜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2020年9月27日,广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公安交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段某涛在禁停路段停车的事实,有武胜县交警举出的视频图片为证,认定事实清楚。武胜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和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段某涛认为交警提供的图片证据不符合标准因此违法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由此,广安中院判决驳回段某涛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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